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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固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2019-09-04 09:36:38 浏览次数:10538 次 发布:中政建研

 钢结构加固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因设计、施工、使用管理不当,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使用功能改变,遭受灾害损坏以及耐久性不足等原因而需要对钢结构进行加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钢结构的加固对已有钢结构进行加强以提高其承载力、耐久性和满足使用要求。


  待加固的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需要进行但尚未实施加固的钢结构。


  加固前的结构、构件或原结构、构件实施加固前的现有结构、构件。


  加固后的结构、构件实施加固竣工后的结构、构件。


  结构的名义应力按规范规定或由材料力学一般方法算得的结构应力。


  有效净截面、净截面扣除孔洞、锈蚀和损伤削弱失效后的截面。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仅考虑由板件间摩擦力传递板件间作用力的高强度螺栓连接。


  扩展性裂纹长度或深度有可能不断增加的裂纹。


  脆断倾向性裂纹有使钢结构可能发生突然脆性断裂的裂纹。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需要加固时,应根据可靠性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是结构整体,亦可以是指定的区段、特定的构件或部位。


  加固后的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由委托方和设计者按实际情况商定。


  钢结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截面、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应避免对未加固的部分或构件造成不利的影响。


  在钢结构加固前应对其作用荷载进行实地调查,其荷载取值应符合下规定:


  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荷载应按此规范的规定取值;


  对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或未作规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样实测确定。抽样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五年,且应以其平均值乘以1.2系数作为该永久荷载的标准值;对未作规定的工艺、吊车等使用荷载,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取值。


  加固钢结构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1、 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结构作用的荷载和实际状况确定;


  2 、结构的计算截面,应采用实际有效截面积,并考虑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即原结构的应力超前和加固部分的应变滞后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的程度;


  3、加固后如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重量增大,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对于高温、腐蚀、冷脆、振动、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应提出其相应的处理对策后再进行加固。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应不损伤原结构,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钢结构在加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有未预计的损伤或严重缺陷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会同加固设计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后再继续施工。


  对于加固时可能出现倾斜、失稳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钢结构,在加固施工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焊接钢结加固时,原有构件或连接的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0.55fy,且不得考虑加固构件的塑性变形发展;非焊接钢结构加固时,其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0.7fy。当现有结构的名义应力值大于上述及标准规定时,则不得在负荷状态下进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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